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西方學者一般認為著作權法最早產生于十五世紀后期,它“是由英王以繳納特權費為條件授予商人的一種壟斷的印刷權”(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85年版《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第9冊第538頁)。其實在比這早兩百多年的十三世紀前期,中國南宋就已有了比較成熟的著作權和版權保護法規,那就是兩浙轉運司于嘉熙二年(1238)為祝穆《方輿勝覽》所發布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國子監發給段昌武開雕《叢桂毛詩集解》的《執照》。兩書分別將這兩個文件刊印在書上,得以保存至今。

北宋思想家李覯可能是第一個被盜版的中國人

宋代書商的盜版與版權觀念的萌生著作權及版權觀念的萌生,是由“盜版”這個社會毒瘤引發的,因此我們在討論南宋的出版保護法規之前,還需從盜版說起。印刷術是中國古代的偉大發明,不幸,大概中國也是世界上最早發生盜版的國度,因為當時其他國家還沒有這
種“資格”。有了印書的“版”,可以大量印制,就意味著豐厚的利潤,于是便有人“盜”。盜版從一開始就與“牟利”緊密聯系在一起。
北宋前期作家李覯(1009—1059),大概是第一位遭遇盜版的人,他曾在《皇續稿序》中說:“慶歷癸未(1043)秋,錄所著文曰《退居類稿》十二卷,后三年復出百余篇,不知阿誰盜去,刻印既甚差謬,且題《外集》,尤不韙。”那位盜印者“阿誰”(無名氏),可謂是中國盜版者之祖了。
宋代盜版者的手段,可謂五花八門,歸納起來,大約有如下幾種。
一是原稿盜印,即不征得作者同意,私自將其文稿雕印出售。大作家蘇軾就有這樣的遭遇,他在《答陳傳道》的信中說:“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毀其板,況欲更令人刊耶?……今所示者,不唯有脫誤,其間亦有他人文也。”(《蘇文忠公全集》卷53)南宋
理學大師朱熹的著作,當時就有許多種被盜印,如他著的《論孟解》他在《答蘇晉叟》的信中說:“《論孟解》乃為建陽眾人不相關白而輒刊行,方此追毀,然聞鬻書者已持其本四出矣。”(《朱文公大全文集》卷55)
二是改題盜刻。此類也屬于盜印,但在盜印的同時,或改題書名,或另署作者名,連原作者的署名權都失去了,其性質比盜印更惡劣。如慶歷二年(1042)正月二十八日,杭州上言:“知仁和縣、太子中舍翟昭應將《刑統律疏》正本改為《金科正義》鏤板印賣。”詔轉運
使鞫罪,毀其板(《宋會要輯稿·刑法二》)。這位“縣太爺”連法
律書都敢篡改盜印,可謂膽大包天。又如紹興十五年(1145)七月二日,兩浙東路安撫司干辦公事司馬上言:“建州近日刊行《司馬溫公記聞》,其間頗關前朝政事。竊緣曾祖光平日論著,即無上件文字,妄借名字,售其私說。”(同上)《記聞》的原作者不詳是誰,而被署上司馬光的名字刊行。
三是改頭換面盜刻。這類盜版是將原書略加改編,或斬頭去尾, 或稍加增刪,但原書規模基本不變。本文開頭提到的兩浙轉運司為祝
穆《方輿勝覽》所發布的《榜文》,其中便談到“或改換名目,或以節略《輿地紀勝》等書為名,翻開攙奪”。可見這在當時也是常用的 盜版手法之一。
四是翻刻。指一書已經雕刻印行,在未得到原作者或雕版人允許 的情況下,基本原樣不動地重新翻雕出售。這類翻刻,多是“暢銷書”
或著名作家的作品集(也屬“暢銷書”)。比如南宋時蘇軾著作盛行,當時有人編了一部《王狀元集百家分類東坡先生詩》二十五卷(“王狀元”為王十朋,前人疑是托名,大約屬上述“改題盜刻”之類),同時同地翻刻的就有五六種之多,現在翻刻本大多還傳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