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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三性”應界定
政協委員李崴建議理順《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之間關系
時報訊 全國政協委員、江門市副市長的李崴委員計劃向大會提交《勞動合同法需要進一步規范》的提案,建議《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之間的關系要明確。
報批裁員數應改為“按比例”
李崴表示,《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之間的關系要明確。《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涉及到的或者沒有加以規定的是否要按《勞動法》執行的問題,如加班工資比例問題。比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只是規定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加班,卻沒有明確支付加班工資的比例,只說了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這樣含混表示是不夠的。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一些不夠明確、比較模糊的說法要清晰和統一。比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減二十人以上的,要向工會說明情況和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這對于一般的中小企業來說是適宜的,但對于一些萬人以上的大規模企業來說,他們經常要進行技術革新、產業轉移,但要經這些程序后才能施行,會影響企業的運作效率。人數是否轉為“按比例”更合適些。
“連續訂立”意思模糊
李崴建議,國家應該對于一些法規中模棱兩可的說法給予明確界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的“連續”是指時間不能間斷還是間隔多久,都無明確規定。也有一些企業員工利用這個規定,不肯與企業簽定長期(五至十年)的固定合同,只簽一年半載的短合同,企圖短時間內實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部分人錯誤認為這是“鐵飯碗”)。
勞務派遣“三性”應界定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新法出臺后,很多專業人士也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解釋不一,更何況是一般的企業員工,這也需要界定清楚。
代表委員意見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薪”應包括所有收入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秘書長陳舒表示,國家已經對員工在節假日加班時的工資標準都有了具體規定,因此,對員工休年假期間的薪酬標準也會有明確規定。陳舒說:“據我所知,國家勞動部正在制定一個工資條例,我個人認為,其中會對帶薪年假的問題進一步細化。”
陳舒表示,既然是帶薪休假,這個“薪”應該就是員工的正常工資總額,而工資總額不光是基本工資,也應包括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陳舒認為,只有按照這樣的標準,帶薪年假才能落到實處,否則,對于一些收入本來就低的階層來說,帶薪休假等于形同虛設。
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廣東省副主委、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副校長顧也力:
三倍加班工資很合理
顧也力認為,企業想要員工加班盈利,又不想多給錢,說不過去的。“不休帶薪年假,企業支付員工三倍工資”的規定是合理的。作為企業家,應該站在社會角度考慮,拿出一定成本來保障員工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而不應太過斤斤計較。
全國人大代表沙振權:
五一長假應推遲取消補償違背帶薪假本意
民革中央委員、廣東省委會副主委,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全國人大代表沙振權,多年來堅持向全國兩會遞交取消長假,實行帶薪休假的建議。
對新近國務院頒布了新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昨日,沙振權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我們的帶薪休假剛剛推行,還很弱,估計很多人仍沒辦法享受到。因此應該首先推行好帶薪年假,再取消五一長假。
沙振權表示,帶薪休假實施有難度,除了薪酬標準問題,另外還是意識還沒轉過來,誰提出帶薪休假,會被認為不是“好同志”。“新規定說職工未休年假可按3倍領薪。但帶薪休假是要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補償的問題。在香港,雇主不給休假是犯罪,要坐牢的。我們這樣的補償,感覺很功利,這違背了帶薪年假的本意。”
沙振權認為,帶薪年假首先必須是一個法律形式,企業要無條件執行,假如職工愿意放棄年假,那就要跟企業簽訂協議,給予金錢的補償。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薪酬標準不能一刀切
“三倍工資”到底以基本工資,還是以所有收入來計算呢?朱征夫認為,這必須要在實施細則中明確,但這不太容易明確,需要經過調研核算,因為如今職業分類繁多,員工的收入構成都不一樣,太復雜了,有的計件,有的計時,不一而足。不過將來發生爭議時,可以由仲裁和審判機關來裁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刀切。(來源: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