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轉讓合同和兩級法院兩份判決書
妻子單方轉讓房產
張武和尹亞梅1992年結婚,2004購置該宗地產,婚姻關系至今存續,夫妻感情很好。該宗房地產為當年國有資產拍賣購得。“我父母、兄弟姐妹都是出資人。每年,地上建筑物租金,我們全家人都能分紅。”張武介紹。
據了解,該宗地產距離洱海150余米,包括五六百平米的建筑物和3900余平方米的土地。張武和茶馬古道房地產公司負責人段絢就該宗土地進行過多次談判,雙方口頭達成的意愿是共同開發。
2011年6月27日,張武在外出差,妻子尹亞梅與大理茶馬古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茶馬古道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將其夫妻共有的、位于大理市經濟開發區雙鴛路東段的一宗房地產轉讓給茶馬古道房地產公司。同時,對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產權保證、違約責任等內容都做了約定。
尹亞梅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上的轉讓方(甲方)處簽字蓋章,而轉讓方的“共有人”一欄空白。
幾天后張武出差回來,得知尹亞梅將夫妻共有的這宗地賣了,“合同條款里面主要部分被房地產公司做了篡改,我不同意賣這宗地。”張武告訴記者。
于是張武讓妻子將受讓方茶馬古道房地產公司支付的轉讓費退還給對方。
早在尹亞梅簽訂合同之前,張武和茶馬古道房地產公司負責人就該宗土地進行過多次談判,雙方口頭達成的意愿是共同開發。“當初,對方說他們有能力辦理房地產開發的前期手續,他出資2600萬,打入我的賬戶,我們共同開發。誰想到,我不在家,我愛人就跟他們簽訂了這個合同,她也沒什么文化,沒認真研究合同條款,只看到對方給我們2600萬,就認為和此前談的性質一樣。簽字了。”張武告訴記者。
“我作為房地產共有人,不同意賣,轉讓合同上也沒有我的簽名,把預付款退還買方就行,我以為這事就這么了了。
不久,尹亞梅接到了大理州中級法院的傳票,茶馬古道房地產公司將尹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房地產轉讓合同》。
原告茶馬古道房地產公司在訴狀中稱: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6月27日經友好協商一致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自有房地產一宗以2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分兩次向被告支付了房屋轉讓款1000萬元,被告接受并出具了收據。但是,在原告多次以口頭或函告形式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配合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義務時,被告卻提出要求增加、變更合同相關內容的要求,在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被告不僅不履行自己的約定義務,反而向原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原告認為,被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行為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系無理的非法要求。其目的是想掩蓋其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所引發的違約事實,進而達到徹底毀約的最終目的。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被告尹亞梅辯稱:被告與家庭成員共有房地產一宗,被告與原告訂立《房地產轉讓合同》后,被告的家庭成員反對被告個人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在履行合同中,原告第一期付款逾期,第二期付款再次逾期,共計逾期9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段絢使用電話、短信等方式對被告以及家人進行辱罵、威脅,被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限房地產企業貸款,原告喪失金融貸款支付購房款的條件,原告進行民間融資也未成功,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權,并送達給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時全額退還給原告1000萬元購房款。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通知》有效,并請求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而同時,尹亞梅提起反訴,要求法院撤銷她所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2011年11月14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做出的判決書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下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屬于合法有效合同,一審判決雙方繼續履行《房地產轉讓合同》。”
一審宣判后,尹亞梅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5月10日,云南省高院下發民事調解書,達成一系列協議,但實質內容依然是繼續履行合同。
對于此調解書,張武解釋:“我愛人不同意調解,但法官說你們不同意調解,我們也是維持原判。”
尹亞梅就告訴法官,隨便吧,“反正我丈夫不同意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