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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原屬局將符合第(3)款的相應事實和決定通知國際局。國際局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通知一切有關方面,進行相應的公告。必要時,原屬局應向國際局申請適當地撤銷國際注冊,國際局則對該申請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七條
國際注冊的續展
(1)任何國際注冊可自上期屆滿起以十年為一期續展,只需繳納基本費和第八條(2)規定的附加費和補充費。第八條(7)另有規定的除外。
(2)續展不得對國際注冊的最后狀況進行任何更改。
(3)保護期滿前六個月,國際局應通過寄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國際注冊的注冊人期滿的確切日期,必要時也提醒其代理人。
(4)繳納實施細則規定額外費的,應給予國際注冊續展一個六個月的寬展期。
第八條
國際申請費和國際注冊費
(1)原屬局有權自行規定于提交國際申請或續展國際注冊之時,向申請人或國際注冊的注冊人收取自己的規費。
(2)除第(7)款(a)的規定外,在國際局注冊商標應預交國際規費,這包括
(i)基本費;
(ii)商標適用的商品或服務所屬的類別超過國際分類三類的,所超每一類的附加費;
(iii)用于每項符合第三條之三的延伸保護申請的補充費。
(3)但是,商品或服務類別的數目是由國際局確定或提出過不同意見的,應于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第(2)款(ii)規定的附加費,并不影響國際注冊的日期。在上述期限屆滿時,申請人尚未繳納附加費或未對商品或服務表進行必要的刪減,國際申請則視同被放棄。
(4)國際注冊各項收費的年收入,除來源于第(2)款(ii)和(iii)所指的費用收入外,經扣除執行本議定書所需的各項費用開支,應由國際局負責在本議定書參加方之間平均分配。
(5)第(2)款(ii)規定的附加費所得款項,應于每年年終時,根據上年度在各方申請保護的商標的數目,按比例在有關締約國之間分配;對于進行審查的締約方,該數目受實施細則規定的系數的影響。
(6)第(2)款(iii)規定的補充費的收入,應根據第(5)款規定的同等原則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