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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國際注冊簿登記在原屬國有關商標注冊的法律訴訟或終審判決(協(xié)定第六條第四款第二句);
(6)臨時或最終駁回通知或法院判決在國際注冊簿的任何登記;
(7)在第二條第一款第5)項及第6)項和第二條第三款第(1)及第(2)規(guī)定的情況下,代理人、變換代理人和有關代理人的登記。
第三十四條 注冊費和規(guī)費的繳納
一、應向國際局繳納的費用和規(guī)費可以由下列方式支付:
(1)在國際局開立的往來帳戶中支取;
(2)向國際局的銀行帳戶轉帳;
(3)銀行支票;
(4)向國際局郵政支票帳戶支付或轉帳;
(5)現(xiàn)金支付。
二、每次支付注冊費或規(guī)費,均需指出款項用途,以及有關商標、申請人姓名、或,商標在國際注冊簿登記的,指出商標所有人及其有關國際注冊號和日期。
三、國際局收到應納款項之日,或,應納款可從于國際局開立的帳戶上提取的,國際局收到從該帳戶提款指令之日,則注冊費或規(guī)費在本細則意義上視為繳納。
第三十五條 附加注冊費和補充注冊費的分配
一、協(xié)定第八條第五款提及的分配系數(shù),即實行預先審查的國家用以分配的附加注冊費和補充注冊費的系數(shù)如下:
僅審查無效絕對原因的國家
此外并進行在先權審查的國家
(1)根據他人的異議
(2)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