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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在注冊簿登記續展
一、符合協定和本細則規定的,于現行期限屆滿之日在國際注冊簿登記續展;在屆滿之日后6個月內續展的,續展日期亦為該日期。
二、登記包括或指明:
(1)續展日期;
(2)續展效力期限;
(3)續展注冊的序號;
(4)商標所有人姓名和地址;必要時,應使用通信的地址;
(5)所有人地址是非締約國的,商標所有人有資格作為國際注冊所有人的理由;
(6)原屬國;
(7)商標黑白復制件1份,要求保護顏色的,商標彩色復制件1份;
(8)必要時,注明要求保護的顏色或顏色組合;
(9)必要時,注明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的類別和組別;
(10)必要時,注明“立體商標”;
(11)必要時,第八條第二款第(10)規定的音譯和第八條第三款第(2)規定的翻譯。
(12)必要時,注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保證商標”;
(13)按照國際分類類別排列的商品和服務;商品和服務經刪減后,如該名單在各國不一致,指出區別;就部分商品和服務宣布駁回的,僅指出宣布此類駁回的國家名稱;
(14)已經就其繳納續展費的國家以及該商標依然注冊的國家;
(15)必要時,第八條第三款第(1)規定的非強制性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