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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粑醇皶r給予商標所有人機會辯護其權利,主管當局不得聲明撤銷國際商標。撤銷應通知國際局。
第五條之二 〔關于商標某些部分使用的合法性的證明文件〕
各締約國注冊當局可能規定需要就商標某些組成部分例如紋章、附有紋章的盾、肖像、名譽稱號、頭銜、商號或非屬申請人的姓名或其他類似標記等的使用的合法性提供證明文件。這些證明文件除經所屬國認證或證明外,其他一概免除。
第五條之三 〔國際注冊簿登記事項的副本、預先查詢、國際注冊簿摘錄〕
?。ㄒ唬﹪H局得對任何提出要求的人發給某具體商標在注冊簿登記事項的副本,但應征收細則所規定的費用。
?。ǘ﹪H局亦可收費辦理國際商標的預先查詢。
(三)為了向締約國之一提供而請求發給的國際注冊簿摘錄,免除一切認證。
第六條 〔國際注冊的有效期。國際注冊的獨立性。在原屬國的保護的終止〕
?。ㄒ唬┰趪H局的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十年,并可根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予以續展。
?。ǘ┳試H注冊的日期開始滿五年時,這種注冊即與在原屬國原先注冊的國家商標無關系,但受下列規定的限制。
?。ㄈ┳試H注冊的日期開始五年之內,如根據第一條而在原屬國原先注冊的國家商標已全部或部分不復享受法律保護時,那么,國際注冊所得到的保護,不論其是否已經轉讓,也全部或部分不再產生權利。當五年期限屆滿前因引起訴訟而致停止法律保護時,本規定亦同樣適用。
(四)如自動撤銷或依據職權被撤銷,原屬國的注冊當局應要求撤銷在國際局的商標,國際局應予以撤銷。當引起法律訴訟時,上述注冊當局應依據職權或經原告請求,將訴訟已經開始的申訴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的抄件,以及法院的最終判決,寄給國際局,國際局應在國際注冊簿上予以登記。
第七條 〔國際局注冊的續展〕
(一)任何注冊均可續展,期限自上一次期限屆滿時算起為二十年,續展僅需付基本費用,需要時,則按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付補加費。
?。ǘ├m展不包括對以前注冊的最后式樣的任何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