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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三
【專利:構成船舶、飛機或陸上車輛一部分的專利器械】
在本聯盟任何國家內,下列情況不應認為是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
1. 本聯盟其他國家的船舶暫時或偶然地進入上述國家的領水時,在該船的船身、機器、船具、裝備及其他附件上使用構成專利對象的器械,但以專為該船的需要而使用這些器械為限;
2. 本聯盟其他國家的飛機或陸上車輛暫時或偶然地進入上述國家時,在該飛機或陸上車輛的構造或操作中,或者在該飛機或陸上車輛附件的構造或操作中使用構成專利對象的器械。
第五條之四
【專利:利用進口國的專利方法制造產品的進口】
一種產品進口到對該產品的制造方法有專利保護的本聯盟國家時,專利權人對該進口產品,應享有按照進口國法律,他對在該國依照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第五條之五
【工業品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在本聯盟所有國家均應受到保護。
第六條
【商標:注冊條件;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所受保護的獨立性】
(1) 商標的申請和注冊條件,在本聯盟各國由其本國法律決定。
(2) 但本聯盟任何國家對本聯盟國家的國民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得跟未在原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理由而予以拒絕,也不得使注冊無效。
(3) 在本聯盟一個國家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聯盟其他國家注冊的商標,包括在原屬國注冊的商標在內,應認為是相互獨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