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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用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組織,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組織及商標代理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