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久拖不改 行業誠信亟待建立
實際上,目前已經有法院判決保險企業向車主退還多收保費的案例。北京車主高先生于2003年購買的一輛轎車按新車購置價投保,2010年保額是19萬元,然而這輛車的實際價值只有10萬元,如果車輛發生全損,高先生最多只能得到10萬元的賠償,他認為多交了保費,于是將該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費。由于保險公司高保低賠的違法事實非常清楚,法院也將這起訴訟案件列為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郝演蘇指出,目前國內車險保費的定價機制并不完善,新車購置價該由誰來定也不明確,容易引發糾紛。此外,飽受詬病的所謂“高保低賠”條款,對車主來說并不公平,有關規定亟須加以細化。
“既然保險公司的條款明顯違法,但為什么就沒有一家保險公司主動取消掉呢?顯然這些公司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費者的利益放在眼里。這樣的企業怎能讓人信任?”許多車主在對比了保單和保險法的條款后,感到非常氣憤。
“賣一斤白菜就該收一斤菜的錢,車損險也應當按照汽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額,這樣才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讓消費者放心。車損險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于法、于情都該早點廢除,這對于保險行業的誠信建設和行業形象至關重要。”邱寶昌說。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