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徐斌與南京名爵實業有限公司、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公交海依捷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知民終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2007年10月28日,徐斌受讓取得第3607584號“名爵MINGJUE及圖”注冊商標。該商標于2005年1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電動自行車;小型機動車;摩托車等。南京名爵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名爵公司,后被注銷)、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南汽公司)、北京公交海依捷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海依捷公司)生產銷售的普通乘用車(轎車)車身前端標示MG及圖商標,車身尾部標示“南京名爵”字樣。相關廣告中有“MG名爵汽車”文字及MG及圖與名爵文字并列等使用形式。徐斌于2008年1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南汽公司以商標權利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涉案商標在“小型機動車”商品上的注冊。2008年6月11日商標局作出決定撤銷涉案商標在“小型機動車”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維持,后續的行政訴訟均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涉案注冊商標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小型機動車商品上實際使用,且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了其在該類商品上的商標專用權,故涉案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客觀上未能發揮市場識別作用,消費者不會將被控侵權標識“名爵”文字與涉案“名爵MING JUE及圖”故判決駁回徐斌的訴訟請求。
【創新意義】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停止使用的,應予撤銷。對于此類商標,他人在該注冊商標被撤銷前,使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是否構成侵權?本案的司法裁判對此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為注冊后因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本身無法實現其自身價值,即實際上并不具備可保護的實質性利益,因此他人使用相同或者類似商標沒有也不可能擠占該商標人的市場份額,并不構成對其商標權益的侵害。對于此類已被撤銷的商標專用權,亦無需再給予追溯性的司法保護。本案的司法裁判對于此類案件裁判規則的確定具有積極探索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