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利萊森瑪公司、利萊森瑪電機科技(福州)有限公司與利瑪森瑪(福建)電機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上訴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閩民終字第81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利萊森瑪公司是292016號以及第G633661號“LEROY-SOMER”注冊商標所有人。2000年,麥格乃泰克(福州)發電機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利萊森瑪(福州)發電機有限公司,2005年再次變更為利萊森瑪電機科技(福州福州森瑪61())有限公司(簡稱利萊森瑪福州公司)。利萊森瑪公司授權利萊森瑪福州公司使用上述兩個注冊商標,并出具書面函確認其有權共同提起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訴訟。2004年福安市佳能電機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12月5日變更企業名稱為利萊森瑪(福建)電機有限公司(簡稱福建利萊森瑪公司)。福建利萊森瑪公司申請注冊了“
”、“
”商標,其生產、銷售的發電機產品上使用了“
”標識,發電機銘牌標注的企業名稱為“LEROYSOMMER FUJIAN ELECTRIC MACHINERY CO.,LTD.”,無中文企業名稱;產品宣傳冊及《使用維護說明書》中均使用“
”標識。利萊森瑪公司、利萊森瑪福州公司認為福建利萊森瑪公司在產品及廣告宣傳中使用上述標識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含有“利萊森瑪”字號的企業名稱及“LEROYSOMMER”英文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向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141944元。一審法院“利萊森瑪”與利萊森瑪公司注冊商標不相近似,福建利萊森瑪公司不構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利萊森瑪公司、利萊森瑪福州公司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利萊森瑪公司及其注冊商標中的LEROY SOMER在電機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利萊森瑪公司在相關商業活動中,LEROY SOMER對應的中文譯名是“利萊森瑪”,二者已經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在此情況,福建利萊森瑪公司在電機產品上及企業名稱中使用“利萊森瑪”、“LI LAI SEN MA”及“LEROYSOMMER”等行為,侵犯了利萊森瑪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福建利萊森瑪公司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變更企業名稱,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創新意義】本案通過綜合考慮外文商標的知名度、原告對中文譯名的在先使用情況以及相關公眾對外文商標與中文譯名對應關系的認知程度等因素,認定了LEROY SOMER與“利萊森瑪”形成了固定的對應關系,從而認定中文“利萊森瑪”與利萊森瑪公司兩個英文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福建利萊森瑪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英文的“利萊森瑪”構成不正當競爭,體現了商標法遏制惡意搶注、鼓勵誠實經營的立法目的,有利于消除混淆,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