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鄭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河南國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鄭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一建公司)申請執行河南國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國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惠濟區法院)判決河南國建公司支付鄭州一建公司貨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違約金等實際費用。
河南國建公司沒有按照判決內容履行法律義務,鄭州一建公司向惠濟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惠濟區法院向河南國建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申報財產令,限其三日內自動履行義務,河南國建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也未向執行法院申報財產。經執行法院調查,河南國建公司無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該公司仍在正常經營。執行人員到河南國建公司位于金水區的辦公場所進行現場執行,雙方當事人因利息數額等問題發生爭執打斗,場面一度失控。經執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國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經多次傳喚拒不到庭,且隨后變更公司辦公地址逃避執行。
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將河南國建公司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務網等相關網絡及報刊上進行公開發布,同時向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了通報,使其在貸款融資、工商注冊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國建公司在申請貸款遭銀行拒絕后,又在報紙和網站上看到該公司的一系列不誠信披露信息,迫于輿論和經營的雙重壓力,主動找到惠濟區法院將所欠款項主動履行完畢,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一度爭吵甚至動手的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通過在網絡和報刊上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向相關聯動單位及時移送,使其在貸款融資、房產等方面受到限制,對被執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了重大影響。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融聯動機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體,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和影響力,在案件執行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