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浙江某建設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2007至2009年間,被執行人浙江某建設公司在浙江省杭州、臺州、湖州、金華、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標的金額共計2600多萬元。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認為這些糾紛引起的債務應由各地的項目經營部或項目經理個人承擔,項目經營部與公司總部之間財務獨立,公司總部不應承擔履行義務,因而態度消極,對調查財產等很少配合。2009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浙江高院)執行局與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聯建共享省公共聯合征信平臺的工作機制,浙江高院通過全省法院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將全省各級法院所有超過3個月未實際執結的案件信息提取出來,包括被執行人姓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住址、未履行金額、案號、執行法院等信息,分別形成個人和單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數據庫,交省信用中心導入省聯合公共征信平臺,在信用浙江網上予以公開,供社會各界開放查詢,并應用于金融、招投標和政府監管等領域,促進信用聯防獎懲機制的形成。該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條失信記錄。
根據浙江省在重點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應用企業信用報告的有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參與重點工程招投標都必須提供由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企業信用報告,對信用等級沒有達到一定條件的,取消投標資格。而根據此項規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網上有兩條失信記錄的,企業的信用評級就會下調,喪失投標資格。
執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該被執行人在建筑企業資質評定和工程招投標上受到嚴重影響。為改善自身信用情況,從2010年2月份起,該被執行人主動到各執行法院尋求履行辦法,通過督促項目部負責人積極籌款履行義務、余額由公司總部劃撥資金墊付等辦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債務。不僅如此,該公司還從中總結汲取教訓,采取措施加強風險管控,取得了涉訴糾紛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
(二)典型意義
法院通過與信用中心聯建共享公共聯合征信平臺,形成失信信息數據庫,在網上予以公開,供社會各界開放查詢。本案中,被執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導致其信用評級較低,在建筑企業資質評定和工程招投標上受到嚴重影響。為改善自身信用狀況,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清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