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負責拆遷安置工作的職權,收受他人10萬元,承諾為其解決一套大戶型安置房。因請托事情未辦成,被他人舉報。近日,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0萬元。
2006年5月至2012年12月,劉某在長壽區鳳城街道辦事處拆遷工作組負責村民拆遷安置及遺留問題處置。2012年7月,周某找到劉某,請求幫忙解決一套大戶型安置房,劉某表示“盡量協調”。周某將10萬元現金放到劉某辦公室,劉某收下后,讓周某放心,回家等電話。由于安置房分配程序嚴格,劉某最終未能給周某拿到大戶型安置房指標,但未將此事告知周某。在周某的不斷催促下,劉某干脆“耍賴”稱沒收到周某的錢,之后就再也不接周某電話,周某便舉報了劉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編輯 黃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