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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銀行卡管理不善 被盜刷損失自擔
【案情】
2014年3月,王先生在某銀行辦理了的無密碼信用卡,信用額度為1萬元,并約定銀行可以調整授信額度。2014年8月,銀行將王先生的信用額度提高到2萬元,并通過對帳單告知了王先生。2014年9月,王先生在消費了8,000.00元后將信用卡丟失,被他人盜刷7,000.00元。不久,王先生收到銀行還款通知,要求還款1.5萬元。王先生僅同意承擔授信額度內的損失,即2,000.00元,不同意另外5,000.00元的損失。銀行遂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王先生給付欠款1.5萬元。
【仲裁庭意見】
雙方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銀行有權調整王先生的授信額度,并且其后銀行又在對賬單中做了相應提示,王先生應當知曉,銀行不屬于擅自提高信用卡額度,并無過錯。另外,王先生在信用卡丟失后沒有及時報失,自身也有過錯。因此,銀行對于王先生信用卡被盜刷不承擔責任。
【審理結果】
裁決王先生給付銀行欠款1.5萬元。
【哈仲提示】
無密碼信用卡因為其刷卡時不需要密碼,只需核對簽名,一旦丟失就容易被盜刷,因此,要避免信用卡丟失和重視無密碼信用卡預留簽名。另外,如果信用卡丟失,要在第一時間掛失,因為銀行只對掛失后的損失承擔責任。同時,在辦理信用卡的時候,應當認真閱讀合同,了解自己與銀行的各項權利義務,以便在日后發生糾紛之時能夠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4、贈品致人受傷害 商家賠償其損害
【案情】
2014年5月,裴女士在某超市購物滿998.00元后,免費領取了一個電水壺。但裴女士在使用該電水壺的過程中,因水壺表面漏電將裴女士擊傷。裴女士要求該超市賠償其醫療費3,500.00元。超市以是贈品為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裴女士遂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超市賠償其3,500.00元損失。
【仲裁庭意見】
裴女士與超市之間的法律關系為贈與合同法律關系,但本案中的贈與并非是無償的,而是裴女士以購買較大價值的商品為條件獲得了超市的贈品,其實質是附條件或附義務的贈與。超市在附義務范圍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裴女士可以向該超市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審理結果】
裁決超市賠償裴女士損失3,500.00元。
【哈仲提示】
根據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附義務的贈與時,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本案中,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裴女士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