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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品質量好與壞,須由商家來證明
【案情】
2014年8月,市民王女士以3,800.00元的價格在哈市某商場購買了一臺全自動洗衣機,使用不足3月,洗衣機開始頻繁出現停轉問題,經售后人員多次維修后仍不見好轉。王女士遂以洗衣機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退貨。商場以“洗衣機已多次維修,且目前無權威部門檢測結果證明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堅決不退。王女士遂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商場退貨。
【仲裁庭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商場未能證明商品不存在瑕疵或王女士人為因素導致洗衣機故障,因此可以認定洗衣機存在質量問題,在多次修理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王女士有權退貨。
【審理結果】
裁決商場退貨并返還王女士3,800.00元。
【哈仲提示】
洗衣機屬于技術構造較復雜商品,消費者缺乏相關專業知識,難以發現一些隱蔽性的質量瑕疵,因此,該洗衣機質量合格的舉證責任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經營者應當對商品質量合格或該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進行舉證。類似舉證責任倒置的還有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
10、共有部分想出租,要由業主說了算
【案情】
2014年5月,為某小區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公司將小區臨街樓宇的樓頂出租給某廣告公司,用于安裝室外廣告燈箱。2014年6月,小區業主在發現樓頂安裝了廣告燈箱后,即委托業主委員會告知廣告公司業主不同意出租,并要求拆除。廣告公司以其與物業公司已經簽訂出租合同為由拒絕拆除。業主委員會遂代表業主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物業公司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協議書無效,并要求廣告公司拆除廣告燈箱。
【仲裁庭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是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權利人,物業公司在未得到業主的授權下,無權將樓宇對外出租,其擅自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協議書,并非是小區業主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廣告公司也無權使用樓頂。
【審理結果】
裁決確認廣告協議書無效,廣告公司應將廣告燈箱拆除。
【哈仲提示】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一般包括樓梯、頂樓、走廊、水電、煤氣管線、道路、公共場所等,業主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行使管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的同時,也依據法律法規共同負有相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