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街頭接連發生了兩起精神障礙患者在街頭行兇傷人的惡性事件。7月17日,北京朝陽大悅城,一名男子持刀行兇,導致2名行人死亡。警方稱,這名嫌疑人有精神病。7月22日中午,北京馬連道超市內,一名男子持刀將四名顧客扎傷,其中女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披露,這名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9月曾被大興區精神病院收院治療,2013年1月出院。
兩起案件嚴重危害了社會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眾的緊張情緒。精神病患者為何出現在街頭行兇?誰應該承擔對重癥精神病患者的監護職責?萬一危險出現在你我身邊,我們又該如何識別和防范?7月24日下午,北京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研室副主任張廣宇做客新華網《新華訪談》,和網友探討這個話題。
出現暴力行為的多是重癥患者
新華網記者:什么樣的精神疾病才會出現如此嚴重的暴力行為?
楊甫德:一般來說,精神障礙分為很多種,基本上按照疾病的嚴重性分為重性或者輕性兩大類。出現嚴重的暴力肇事行為患者多半是重癥精神障礙患者。對重癥精神障礙患者的描述有一個基本概念:癥狀特別嚴重,以至于患者的社會功能受到嚴重損害,甚至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甚至于對自己的疾病都喪失了認知能力。特別重的時候可能會出現自殺、自傷,甚至出現嚴重暴力行為。在整個精神障礙患者當中,大概有1%的患者屬于這種重癥精神障礙患者。
新華網記者:從心理學上來看,精神疾病患者出現傷人、殺人等過激行為的時候,是處于什么心理狀態?
張廣宇:談到法律心理,應該包括辨識和控制兩大類的心理能力。一般來講,我國刑法判定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就是以辨識和控制能力作為主要的心理標準,如果一個人的辨識能力已經喪失了,那他的控制能力就沒有辦法談了。精神病人做出社會傷害事件的時候,我們對他進行法律責任判定,應該是把他作為一種特殊的主體,這時可能他有一些辨識和控制能力受損或者完全受損。
新華網記者:很多人都認為精神障礙患者如果出現傷人案件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到底是不是這樣一個情況?
張廣宇:精神疾病患者如果做出危害社會的事情,那要分幾種情況來看,第一,如果他作出這樣行為是在他屬于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缺失的情況下,他有可能經過鑒定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能力,這個時候他是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并不是說他不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造成的后果還有一個民事責任。第二,他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是減弱,屬于限制責任行為能力,他還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同時他的民事責任還會有。第三,他有過精神疾病或者在精神疾病間歇過程中,他本身辨識和控制能力都是完全的,就是他當時屬于正常狀態下,他觸犯刑事法律的話,他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全國重癥患者超過1600萬
新華網記者: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人數在1億人以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人數超過1600萬。也就是說,每13個人中,就有1人是精神障礙患者,每100個患者中,就有1人是重癥精神病人。這組數字讓人吃驚,這么多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是不是他們中的很多人,平時生活中我們不一定能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