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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生豬屠宰“黑窩點”嚴防“病死豬”
問:生豬屠宰黑窩點與病死豬生產加工關系密切,司法解釋對此類行為如何懲處?
答:司法解釋用了專門的條款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為。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窩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huán)。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guī)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
問:食品濫用添加是當前較為突出的問題,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規(guī)定?
答:為依法懲治食品濫用添加的犯罪行為,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針對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貯存環(huán)節(jié)的添加行為,將刑法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huán)節(jié),以此實現(xiàn)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針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中的濫用添加問題,明確刑法規(guī)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三是基于濫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