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的人說,我們在1970年發現石油以前,你們中國沒有提出訴求。這完全是一派胡言。為什么?中國1950年參與舊金山和會的草案,因為中方被拒絕參與會議,所以才沒有正式提出,不等于中國沒有這個領土意識。第二,中國在1958年,那時候已經發表了中國領海聲明。在領海聲明當中提到包括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同時強調,美國對臺灣軍事占領是非法的,美國必須撤走,中國政府將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方式收復臺灣。這都講得很清楚了,是由于臺灣海峽兩岸分裂,所以沒有能夠在戰后實際管轄釣魚島,而被美國作為它的軍事占領的靶場來運營。當時在臺灣島內都有駐軍,這種時候中國要求美國從臺灣撤軍,當然是保護釣魚島。
日本還說,破壞“擱置爭議”的是中國方面,因為中國1992年通過了《領海及毗連區法》,是你們把釣魚島放入中國的領海法,是你們沒有擱置。這是日本強調的另外一個理由,這也是站不住腳的。為什么?因為1958年中國的領海聲明已經提及了臺灣及其附屬島嶼。而1992年的中國領海法是在這個基礎上明確提出,適用范圍包括臺灣,以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只不過加了一個包括釣魚島,其實這跟領海法一脈相承的,只不過由于這個地方日本也主張,所以中國要加上一個明確釣魚島,這個是第一次點明,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日方指出這是由中國單方面的破壞擱置爭議,這個也站不住腳。因為在1978年中日兩國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時候,曾經就擱置爭議再次達成共識。可是就在當年,日本的右翼團體,叫日本青年社就開始登島挑釁。它是民間的個人行為,在國際法上就是登一千次島,帶什么設施,在國際法上沒有任何意義。也就是說,個人的登島和宣誓在國際法上沒有任何意義,這是可以肯定的,我們對此也提出了抗議。問題在于什么呢?日本政府單方面破壞了擱置爭議的事實,這個事實是存在的。就是在1990年以前,日本的政府一個是派出了日本海上保安廳的飛機,就是直升機,在釣魚島設立臨時的直升機停機坪。另外,日本國土交通省還用公務船運送了包括鉆機在內的設備,在釣魚島的附近領海海域進行鉆探、勘探。這些做法都是日本政府直接破壞擱置爭議,有實際行動,中國政府都提出了抗議,都提出了交涉。
在這種情況下中方要不要出手?當時中國正是因為考慮到和日本達成了擱置爭議的共識,所以沒有像日本那樣去做,而是采取了法律方式的自衛行動。我認為這叫做法律的正當防范,法律形式的正當防范,所以在這個背景下是中方出臺了領海法,是在日本政府有錯誤行為的基礎上。
而且,當時在日本國內,就日本海上保安廳和國土交通省在釣魚島體現主權的做法是否合適,在日本國會內是有討論的。一部分人認為,既然我們跟中國人達成了擱置爭議的共識,這種做法是不是和外務省缺乏溝通,是不是合適?這在日本國會有討論。當時日本的前外相園田直,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當時的外相園田直,當時在國會答辯的時候明確講,“如果這些行為是為了體現日本的主權,我是絕對反對的。”都已經說到這個程度。就是跟鄧小平當時確實達成了擱置的共識。現在這么做,他作為過來人是堅決反對的。但是這種反對毫無作用。在日本國內一直有臺灣幫,一直有利用美國跟中國對抗的勢力,所以他們在釣魚島問題上,在日本國內意見也是不一致的。一致的部分都認為釣魚島是日本的,不一致的是擱置爭議跟中國發展關系,還是不同意擱置,而要單方面的控制,體現了日本的實際控制和實際占有,單方獲益。
從這個意義上講,現在安倍所采取的政策、野田內閣所采取的政策,是等于回到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佐藤榮作內閣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就是對華政策整個回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前的佐藤榮作的立場。這樣的話,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時候是田中角榮、大平正芳,這些人雖然也堅持釣魚島是日本的,但是他們解決不了是可以放一放以后來解決,而且也承認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將來可以再通過對話協商來解決,現在暫時放一放。所以,在日本國內是有兩條路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