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權益需要法治宣傳
代表提出:
執法力度應加大
記者從市總工會還了解到,日前發布的《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并非是勞動保障部門針對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首次做出的努力。
2005年,市勞動保障局、市經委、市建設交通委、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做好當前高溫期間防暑降溫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企事業單位,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高溫天氣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黑色預警的極端高溫天氣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可視實際情況采取暫停工作和休息等措施。
然而,可能因為是沒有明確監管部門和懲處機制的緣故,即使企業不遵守也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和“10元津貼”一樣,《通知》也陷入了應者寥寥的“怪圈”。
“不要讓這些規定成為各政府部門貼在墻上、放在會上的材料!”對頻頻出現的類似現象,厲明、江小青、王立南等代表均深有感觸地告訴記者,盡管他們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或是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或是新聞從業人員,但對這些關系民生的規定都不甚了解,更不要說那些露天高溫作業的普通勞動者了。
“通知了,發文了,卻不執行也不宣傳,勞動者怎么可能去維權?”厲明說,“至少應該通過大張旗鼓地宣傳,讓勞動者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吧!”
江小青代表的意見和厲明不謀而合,“除了高溫天氣,其實嚴寒、洪澇、干旱等特殊氣候條件及婦女、殘疾人等特殊人員,都需要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而這些措施,如果通過法律法規固定下來的話,勞動保障、安監、衛生等部門,都應該積極予以普法宣傳。”
江小青說,這些保障內容,未必要一一通過立法來保證,也可以考慮修改現行的一些法規加以補充,“相關職能部門一方面要對勞動者宣傳相關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企業管理者的法律培訓及執法力度。”
同樣,劉正東代表也提出,“保障勞動權益,未必一定要現在立法”。在他看來,在目前的情況下,要立刻立法條件可能尚不成熟。“有關單位沒有執行意識,勞動者也沒有對此的自我保護觀念,甚至體會不到獲得高溫勞動保障的重要性。”劉正東說,這也是“10元津貼”等無法得到很好貫徹、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當務之急是職能部門要加大現有相關規定的執行力度,并通過具體執行驗證其科學性,必要性,從中總結經驗,發現問題,“然后再通過地方立法,把已經經過實踐檢驗的好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江小青代表一語中的————“在目前尚無地方法規的前提下,政府各職能部門應以人為本,打破部門利益,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勇于嘗試各種辦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相關鏈接:現有法律中與高溫有關的權益
最低工資不含高溫補貼
在現有的相關條例法規中,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并沒有強制規定企業必須為職工支付“高溫費”,但規定企業在高溫季節里向職工發放高溫補貼是值得鼓勵的;而職工在高溫等特殊環境中工作領取的津貼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資中。
職業性中暑可申請工傷
在《職業病目錄》中,明確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據市勞動保障局法規處負責人透露,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環境內中暑,并被職業病防治部門確定為“職業病”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視作工傷。
超時加班可說不
根據現有的《勞動法》,用人單位不得擅自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延長,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職工還可撥打12333舉報投訴。(來源:上海法治報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