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1)(共兩部分)
【分類號】 Y8108198801
【標題】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
【時效性】 有效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19880422
【生效日期】 1989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知識產權
【有效期限】
【名稱】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
【題注】 (1988年4月22日通過,1989年1月1日生效)
【章名】 序
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大會根據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和1979年10月2日修改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第十條第二款第1)項(2)的規定,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各國工業產權局局長委員會根據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修訂的工業或商業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于1988年4月18日至22日在日內瓦舉行特別聯席會議,一致通過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本實施細則。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縮略語 按照本實施細則,應理解
(1)"協定"為1891年4月14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該協定于1957年6月17日在尼斯修訂,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并于1979年10月2日修改;
(2)"國家主管機關"為主管商標注冊的締約國國家管理機關或者《協定》第九條之四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幾個締約國共同的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