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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標黑白復制件一份,應能包含在邊長為80毫米的方框中,其兩最遠點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毫米。該復制件應張貼在申請表為其規定的位置中;
(8)申請把顏色作為商標的顯著部分保護的,指出申請保護顏色或顏色組合,以及不大于A4的(210mm×297mm)該商標彩色復制件一份;
(9)商標含三維造型的,注明"立體商標";
(10)商標或商標的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或非阿拉伯數字或羅馬數字構成的,商標或有關部分的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的音譯;音譯應符合法語讀音規則;
(11)必要時,注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保證商標";
(12)商標適用的商品和服務,按國際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并用準確的用語表示,最好使用該分類按字母順序排列表中的詞匯;
(13)國家主管機關收到國際注冊申請的日期;國家主管機關于該商標在國家注冊簿登記之前收到國際注冊申請的,應當如實注明國家注冊日期;
(14)根據協定第三條之三第一款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
(15)根據第十條第一款已繳納20年或10年基本注冊費的期限;
(16)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1)項規定的基本注冊費金額、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必要時,附加注冊費和補充注冊費的金額、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
(17)原屬國主管機關的聲明,證明申請中關于商標和其所有人的各種說明與國家注冊簿的內容相符;
(18)國家主管機關的聲明,說明申請人向其證明有權使用該商標中某些成份,如協定第五條之二所列種種成份,若在原屬國該項商標的國家注冊中附有此項證明;
(19)確定商標構成成份的補充說明,若在原屬國的該商標國家注冊中附有此項證明。
三、國際注冊申請還可包括:
1)國際注冊申請涉及的商標已獲得一項或多項國際注冊的,這些注冊的日期和編號。
2)商標含有法語以外其他語言題字的,該題字的法語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