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國際注冊申請缺少原屬國主管機關的聲明,證明申請中注明的有關商標和其所有人與國家注冊簿的內容相符;
(8)未向國際局繳納任何費用或已納款項不足,適用第五款第(1)的情況。
五、國際注冊日期亦不受影響,當:
(1)國際注冊申請在商品和服務方面不完備,只要在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3個月期限內繳納分類費款項并,必要時,繳納附加注冊費;
(2)適用第十三條。
第一部分完。
其他請參考《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實施細則(2)(共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