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據媒體報道稱,開庭審理時公訴人和劉志軍的辯護人爭議的焦點是在劉志軍受賄的6400余萬元中,有4900萬元是丁羽心為劉志軍辦事所用,對此劉志軍是否構成受賄罪,法院對這部分事實是如何認定的?
答:這筆事實的定性確實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劉志軍授意丁羽心為其疏通關系解決相關事宜,丁羽心為此花費4900萬元。劉志軍的這一行為與一般的直接收受錢款的受賄行為確實有所不同,劉志軍并未直接將該款收為己有,故劉志軍的辯護人提出了劉志軍的上述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證實,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為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提供了幫助;劉志軍為防止有關部門正在辦理的何洪達案牽連自己,以及為自己職務調整創造條件,授意丁羽心疏通關系。劉志軍供認其事先明知丁羽心運作上述事項需花費巨資,且事后丁羽心亦將花費數千萬元的情況告知了劉志軍,劉志軍雖未直接占有該款,但該款是丁羽心根據劉志軍的授意、為劉志軍的利益而花費;丁羽心的證言亦證實,其花巨資為劉志軍辦事,是對劉志軍幫助其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的回報。綜上,劉志軍雖未直接占有上述錢款,但其行為本質上屬于權錢交易性質,法院據此認定劉志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司法實踐中,類似行為也都是按受賄罪來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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