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據之前媒體報道,劉志軍表示不委托辯護人,法院為何為其指派辯護人?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院向劉志軍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已告知其有委托辯護人提供辯護的權利,劉志軍明確表示不愿委托辯護人,也不同意其親屬代為委托。鑒于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受賄數額為6400余萬元,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故法院在征得劉志軍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法律援助中心為劉志軍指派了兩名辯護人。庭審前,辯護人查閱了案件材料,多次會見了劉志軍,當庭依據事實和證據為劉志軍作了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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