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院在庭審前召開了一天庭前會議,而庭審只用時半天,有質疑稱法院開庭是走過場,審判長對此是如何看待的?
答:庭前會議制度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程序,由于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時間不長,很多人還不了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對于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對案件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是否調取新證等與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同時,審判人員還可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對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劉志軍案庭審前依法召集了公訴人、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除就案件的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外,還詢問了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的意見,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對證據內容的客觀性、收集的合法性均無異議。因此在庭審時,檢察機關對依法出示的證據采用了多媒體展示、歸納說明、宣讀證言節選等方式予以簡化舉證,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舉證方式無異議。且劉志軍當庭對檢察機關指控其受賄、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均供認,在法庭辯論階段亦未提出辯解,其辯護人僅對指控劉志軍受賄4900萬元的定性提出意見,使庭審得以半天結束。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指控的全部事實、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已查明了案件事實,法院保障了劉志軍的各項訴訟權利。
相關新聞:
7月8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劉志軍被一審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一判決表明了人民法院嚴懲腐敗,“老虎”“蒼蠅”一起打的態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再次給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敲響了振聾發聵的警鐘。詳細>>
劉志軍案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結、權錢交易腐敗案。劉志軍被查處再次給領導干部敲響警鐘,作為領導干部,與商人“勾肩搭背”必然受到黨紀國法的嚴肅處理。詳細>>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圖為劉志軍被押進法庭。詳細>>
今日上午,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控受賄、濫用職權案將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宣判。記者在現場看到,清晨6點49分,載有劉志軍的汽車駛入北京市二中院的北門。
與一審時的蔚為壯觀不同,今天只有寥寥五六家媒體守在法院門口等待。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