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行原副行長陳寶涉嫌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后,目前判決已生效。
2012年8月30日,一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陳寶進行定罪量刑。此案在二審期間,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收集提交的新證據、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全部予以采信,對此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原審被告人陳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審理此案時,陳寶的身份界定成為最大的焦點,檢察機關也因此在一審判決后提出抗訴,并獲得成功。案件的改判使“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一類人員職務犯罪主體有了標準。
他人舉報
銀行副行長落馬
陳寶的落馬與寧夏有史以來最大的集資詐騙案有關。這起集資詐騙案于2012年7月審結,被告人孫國明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高院終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起集資詐騙案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孫國明主動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舉報了他向陳寶行賄的事實。2012年1月,陳寶因涉嫌受賄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經查明,2007年上半年,陳寶利用其擔任銀川市商業銀行原行長助理的職務之便,接受銀川融達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國明的請托,為其提供相關客戶在銀川商業銀行的貸款信息,收受孫國明現金10萬元及價值1.22萬元的紀念幣一套。
同時,陳寶還以25萬元的低價從孫國明手中買了一輛價值40多萬元的奧迪轎車。孫國明案發后,陳寶主動又付給孫國明剩余車款16萬余元,但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