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36起
贓款多用來買房
“你在金融系統工作多年,對于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你怎么認識?”
“當時的想法很簡單,企業向我表示,是因為我這個崗位比較重要,也就收了。”
2012年8月,陳寶案一審開庭時,陳寶面對公訴人的詢問,反思自己走到今天的原因。
據介紹,1998年10月,35歲的陳寶從建設銀行寧夏分行辭職后,被聘到正在組建的原銀川市商業銀行(寧夏銀行前身)。陳寶先后擔任過原銀川市商業銀行吳忠管理部主任、吳忠支行行長、原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等職務。2012年1月,陳寶被檢察機關批捕時,職務是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間,陳寶利用擔任原銀川市商業銀行吳忠管理部主任、吳忠支行行長、原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101萬余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間,陳寶利用擔任寧夏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204.1萬元,美元1.4萬元。案發后,陳寶主動退贓67.5萬元。對于收受的價值305萬余元人民幣和購物卡及1.7萬美元的去向,陳寶在法庭上表示,由于時間長,比較分散,大體是用于購買寧夏銀行的股份、裝修房子、購買房子等。
濫用職權
借放貸權力斂財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陳寶36起受賄犯罪事實中,向他行賄的大多是寧夏知名的民營企業負責人。這些企業負責人為了獲得貸款以及銀行授信,在貸款前或貸款后紛紛向陳寶行賄以表示答謝,以期建立長久的鞏固的信貸關系,這其中最大的一筆行賄金額高達28萬元。
除了利用手中的權力借機斂財,陳寶還將銀行客戶信息出賣給銀川融達典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國明。
2007年3月,時任銀川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的陳寶,受孫國明的請托,打聽寧夏博泰隆石油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在銀川市商業銀行申請的一筆貸款是否能夠審批下來,如果能批下來,孫國明就和寧夏博泰隆公司做一筆倒貸款的業務。不久,陳寶親自簽字審批了寧夏博泰隆公司的一筆4000萬元的承兌匯票業務,陳寶隨后告訴孫國明這筆貸款可以審批。此后孫國明公司的資金鏈條出現問題,走上了集資詐騙的犯罪道路。孫國明把騙來的錢,以高利貸的形式再貸給其他公司。為了讓自己的高利貸風險降低,孫國明多次請陳寶為其提供相關客戶在銀川市商業銀行的貸款信息。為了表示答謝,孫國明先后送給陳寶10萬元和一套熊貓紀念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