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溝油制食用油
最高可判死刑
兩高今起實施辦理食品安全案件新司法解釋
首次明確使用“地溝油”、“瘦肉精”等定罪標準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還對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非法銷售“瘦肉精”等行為細化了定罪量刑。《解釋》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規定凡是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添加國家禁用的物質,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該罪最高處罰為死刑。《解釋》共計22條,自今日起施行。
近年食品安全罪案大幅上升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布會上表示,近三年來,人民法院審結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勢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解釋》。《解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
首次將濫用“添加劑”入刑
《解釋》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為,首次明確,“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的后果符合規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解釋》第八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孫軍工表示,食品濫用添加劑是當前較為突出的一個食品安全問題,《解釋》首次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基于濫用添加劑的食品依照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明確食品濫用添加劑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