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窩點”房東將按共犯論處
《解釋》第十四條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以及提供廣告等宣傳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這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黑窩點”的房東如果知道出租屋被用來生產有毒、有害食品,也將被視為“幫兇”,按共犯論處。
另外,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廣告宣傳行為,《解釋》還首次明確,即便廣告經營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本報記者邱偉 馮晨清 制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