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添“偉哥”可定罪
《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院表示,要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解釋》第九條首次從三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添加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三是因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嚴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規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農藥殘留嚴重超標可判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解釋》明確了5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情形。
危害嬰幼安全列入嚴重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食品安全案件的發生,令人發指。特別嚴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僅指向了普通的消費者,而且指向了嬰幼兒、祖國的花朵,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如果不嚴懲就無法向廣大人民群眾交代。
《解釋》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規定中,將嬰幼兒食品單列出來,規定“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也屬于情節之一。《解釋》同時明確“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是屬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