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證監會一直強調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尤其去年以來郭主席多次表態要對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到底什么樣的行為屬于內幕交易?PE腐敗是不是內幕交易?(網友IP:65.143.213.★)
答:內幕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中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內幕交易與市場操縱、虛假披露、利益輸送、欺詐上市、基金“老鼠倉”等證券違法行為,嚴重違背了證券市場應秉持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打擊投資者信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應當依法嚴懲。
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是行為主體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標準以《證券法》第74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4條以及證監會相關規定為準。二是相關信息為內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經營、財務或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具有重大性、非公開性兩個特征,《證券法》第75條及第67條第2項作了詳細規定。三是行為人在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價格敏感期是從內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
內幕交易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包括:以本人名義,直接或委托他人買賣證券;以他人名義買賣證券;為他人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證券內幕交易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即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一是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是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是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PE(私募股權投資的英文縮寫)腐敗這一概念,目前在立法層面尚無明確界定,理論研究也未完全形成統一認識,但一般均認可PE腐敗是發生在公司上市前的問題,不涉及前文所述的內幕信息。因此,按照內幕交易的法律定義,PE腐敗不屬于內幕交易的范疇。但需要指出的是,PE腐敗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十分有害,應當堅決予以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