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傳統,源自于古希臘哲學家門的思辨,后在歐洲得以繼承和發揚,演化出近現代以來的法治國家,并成為人類普遍的信仰與追求。亞里士多德指出的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的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基本含義即是良好的法律獲得普遍遵守。司法顧名思義就是司法機構適用法律的活動,司法作為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實現立法目的、發揮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司法機關不僅僅是法律適用機構,并且法官有造法權限,司法即是法律之母;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造法職能也在不斷加強,司法在法治的建立和維護中具有極端重要性,也是人們衡量法治是否建立與法治程度的一個標尺。
司法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司法不可避免會與民族傳統、歷史淵源、宗教信仰等因素互相影響,因此從司法形成之初甚至直到現在,司法在各個國家地區都存在不同,甚至是迥然相異。但法治正逐漸成為人類普遍信仰,司法在保持地區特質與時代特質同時,也逐漸表現出普世的價值傾向。基于這種司法的同一性與差異性,我們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就要兼容并包,做到既要追求普世價值,又要兼容自己的司法傳統 。
一、理念與司法理念
“理念”在《辭海》中被說明為舊哲學詞匯,各個哲學流派給理念賦予了深刻的內涵,從泰勒斯到德謨克利特,蘇格拉底到柏拉圖都對“理念”提出了各自的認識 。現在人們對理念的認識則剔除了過多的哲學思辨,臺灣學者張光正先生指出,理念乃是共同分享的價值觀,有理念即有方向感,即有目標性,有理念方有準繩,有標桿。 即理念是一種指導原則,并提供給一種愿景。理念是主導和塑造行動的靈魂,理念的存在使行為有方向性,無理念之行為猶如無舵之舟,無異于隨波逐流。
司法作為國家法律活動的重要形式,基于其對于法治的重要性,必須要構建正確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指主體在認識和運用司法規律在改造法律世界的過程中逐漸凝聚而成的基本觀念,是司法工作人員分享的價值觀。司法理念包含兩個層次的內容,一是對司法活動提供一以貫之指導與方向,二是統一司法活動價值觀的認知。司法理念與司法活動同生而來,可謂與司法活動相生相伴,任何一個時期的司法活動都會有一定的思想觀念予以指導,奴隸制社會的司法理念公開維護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不平等,封建社會的司法理念則是司法內含于行政,所謂良好的司法就是“為民做主的清官”,極強的官本思想和人治思想被嵌入國人的靈魂,余毒至今。 可見司法理念是否正義、文明、進步對司法活動產生巨大影響。
中國的司法理念經歷史不斷發展,逐漸形成了現代的、人民信賴的司法理念,這其中既包括了本民族傳統的司法思想中的精華,又包括了對其他民族優秀司法理念的借鑒。關于人民信賴的司法理念具體內容,因為司法理念是隨時代而變的,其具體內容也沒有統一的看法,個人認為,司法理念要滿足人民信賴,其內容中必須要包含著公平正義、獨立中立、司法權威和人權保障。
二、公平正義理念——對程序價值的尊重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僅植根于司法機關,也是每個個人人性中都熱切渴望的。即使如此,人們對公平正義的實現方式及標準依然見仁見智。提到公平正義,不能不說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