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權保障
人權保障是法律的最高價值,司法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人權。保障和實現人權不僅是法律人的共識,也是整個人類在孜孜努力的方向。根據《國際人權憲章》的解釋,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人在任何情況下,這一權利都不應被剝奪。現代司法理念中,通過司法實現對人權的救濟,對人權進行司法保護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司法卻不以人權保障為方向,自然不會受到人民的信賴。人權保障在司法中的表現為“接近司法權力的保障”、對“法律上平等權”的保護、對“公正審判權”的保護 ,其內容都是以充分實現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為方向,這個方向貫穿于整個司法過程當中。
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趙作海等冤假錯案的出現,雖然冤假錯案并不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本質原因,但是如此觸目驚心的錯案引發了社會上民眾的巨大懷疑與反感。此類冤假錯案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案件審理過程中輕視人權,不注重個人司法權利的保障,既沒有實現個案正義,更是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現在保障人權已寫入我國的憲法,作為法律人,仍然對當前司法中對人權的保障充滿了信心。
人權的保障不僅僅是司法的終極目標,它貫穿于整個司法過程當中,是不是對人權進行了最好的保障不是在司法活動結束之后再另行進行的總結,而是體現在司法活動過程中與當事人有關的任何一個步驟之中,從人權保障在司法中的三個表現可以得出,人權保障不僅是司法活動的目標與結果,也是司法活動過程的要求。
中國的人權保障問題時間尚短,將保障人權真正內置為司法活動的原則、司法過程中時刻注意人權保障問題仍然需要一個階段,以制度促理念也是促使司法機關觀念轉變的方式之一。目前司法活動保障人權可行的辦法有:1,完善律師制度,,律師作為當事人權利的法律上的保護著,在保障人權方面應該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目前在中國的環境下,連律師本身的人權仍然有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出現 ;2,制定良好的程序法并嚴格執行,中國引入了一些西方國家保障人權的制度,但是對這些制度具體的實施方式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大的原則,缺少細的規則,造成好的制度無法實施,也無法形成司法習慣,更無法形成理念。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司法活動需緊緊圍繞的核心。樹立以司法獨立和人權保護為核心的現代司法理念,使之貫穿于司法機關實現法律過程的始終,并實現公平正義這一司法活動的最高追求。以現代司法理念作為我國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必然會獲得民眾支持與信賴,以此為前提,中國司法水平一定會得以極大的提升。(仇忠浩)
實習編輯: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