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歷來的司法實踐就是重實體輕程序 ,通過拷打查出真兇尚說得過去,屈打成招亦是不勝枚舉,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程序公正應當不再作為實體公正的附屬品存在,應被賦予獨立的價值與地位。實體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但是一旦放任司法機關單純的追求這種目標,那么司法活動中將會破壞掉很多其他的價值,例如人權、司法效率,對實體公正的追求無法以合法的程序展示出來,就難以避免民眾對司法過程產生懷疑,這種不信任感久而久之就導致了司法公信力的喪失 。當前政府的公信力已經降至了很低的水平,便是與很多政府行為的不透明有關,即使這些不透明的政府行為實際并未懷著對民眾的惡意,但仍然無法避免民眾對未看到的正義感到懷疑。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不能偏廢,而在特定情形下,相伴而生的兩種公正處于互相對立與沖突的情況下時,個人認為程序公正應當優先被保證 。優先保障程序正義有兩個方面意義,一是對訴訟參與者權利的保障。保障人權逐漸成為全人類共識,加強程序合法可以避免訴訟參與者的權利在其與相對強大的司法機關交鋒中不被司法權力漠視甚至踐踏,在司法公信力不樂觀的情況下,加強保障個人權利,限制自身權力是對司法不被信任,公信力下降的有力回擊。二是從人民信賴的角度,程序公正更容易被民眾看到,也更容易被民眾監督,如果案件的事實真相是隱藏在層層迷霧后面,那辦案的程序則是每一步都在陽光下進行,看得見的正義顯然應該更容易被接受。因此,從長遠角度來看,優先保障程序公正更有利于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中國千年來逐漸形成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傳統,以及當前社會民眾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制度,過分追求程序公正也明顯會損害司法機關的信賴。民眾最信賴的司法機關應該是在不擴張自己權力的情況下能夠還原事實真相,這里的事實也不應該被簡單認作是真實發生的事實,而應該是依照證據與法律可以認定的法律事實。要求民眾對無法查明真相的司法機關一直保持信任感很明顯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當前的社會情況下,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明顯不符合當前社會現實,容易給司法機關司法能力的下降找到合理借口,使司法機關最終無所作為的境地 。
對于兩種正義如何取舍的問題,中國要走的路還很長很長。個人認為司法公正應當是先保證程序公正,待程序公正已經完全深入司法機關和民眾靈魂之后,保證程序已經成為司法機關的司法習慣之后,再強調司法的最終目的,也就是實體正義。當前中國第一步尚沒有完成,民眾對程序公正依然沒有足夠信任。中國須選擇一條能夠合理調和二者之間沖突的方式,目前采取的是借鑒英美法系保障程序公正價值的一些制度,例如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等,逐漸培養程序優先的司法習慣,逐漸培養民眾的信賴。
三、司法獨立與司法權威
相對個人權利,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力應當收斂自限,但當司法權力放入公共權力系統中來看,由于司法權力的被動性和消極性,其極易受到強大的立法權和膨脹的行政權的侵犯,在公共權力系統中處于弱勢地位。我國憲法明確了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處于同一層面且具有獨立地位 ,保證司法權的獨立性對于司法能否實現公平正義有重要意義。
司法獨立要求司法活動的進行只受法律和法官良知的影響,而排除其他任何渠道的干擾,尤其是具有權力性和政治性因素的影響。司法獨立是司法中立的前提,司法中立是司法獨立的內在要求。司法獨立體現在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兩個方面。其中外部獨立就是司法機關相對其他國家機關保持一定的獨立地位,不受其影響。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或其他團體、個人干涉。”因此,維護以司法組織整體獨立為內容的司法獨立是必須樹立的現代司法理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