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環評理念并不落后
發達國家比我國早幾十年甚至近百年走上工業化道路,沒有應對大面積污染的預防機制和應對經驗,所以只能先生病再找藥方。但中國不完全是這樣。
環保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副總工程師任景明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環評概念最早于1964年在加拿大召開的一個國際環境質量評價會議上提出。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發布,要求所有的聯邦機構提交的議案、行動建議中,如果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就必須提交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或文件,這是世界上第一次確認環評制度的法律。
中國1979年9月頒布《環境保護法(試行)》,確定了環境評價制度,1986年3月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則是真正的實施和推動文件,1989年12月頒布的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評報告書獲環保部門批準后,項目設計書才能被批準。據任景明介紹,在美國之后的100多個建立環評制度的國家里,中國起步較早。
2002年通過的《環評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環評報告書的內容、環評機構的資質審核,乃至公眾參與、信息公開、法律責任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此后,原國家環保總局、現在的環保部先后對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環評工程師職業資格都發布了詳盡、系統的文件。
國家發改委2004年發布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明文規定,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附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可以說,2000年以來,我們國家的環評事業逐步建立了完善的體系,特別是在建設項目環評這一塊兒,沒有環評就不能立項,企業從認識到行動上都已經適應了這樣的程序。”環保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即使是老企業在初建時沒有進行環評,也多在后來補辦了手續。
任景明對環評制度本身也表示肯定:如果沒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我國當前的資源、環境形勢還要嚴峻得多。
環評機構分“甲乙”
甲級機構的資質高于乙級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各種級別的環評報告的編制工作,而乙級機構只能編制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評報告。(記者 王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