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arge Medium Small |
8.本節的規定決不能損害任何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其姓名或其業務前任的姓名的權利,除非該姓名使用的方式會使公眾產生誤解。
9.各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無義務保護在起源國不受保護或己停止保護,或在該國中己廢止的地理標識。
第4節:工業設計
第25條
保護的要求
1.各成員應對新的或原創性的獨立創造的工業設計提供保護。各成員可規定,如工業設計不能顯著區別于已知的設計或己知設計特征的組合,則不屬新的或原創性設計。各成員可規定該保護不應延伸至主要出于技術或功能上的考慮而進行的設計。
2.每一成員應保證為獲得對紡織品設計的保護而規定的要求,特別是有關任何費用、審查或公布的要求,不得無理損害尋求和獲得此種保護的機會。各成員有權通過工業設計法或版權法履行該項義務。
第26條
保護
1.受保護的工業設計的所有權人有權阻止第三方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生產、銷售或進口所載或所含設計是一受保護設計的復制品或實質上是復制品的物品,如此類行為為商業目的而采取。
2.各成員可對工業設計的保護規定有限的例外,只要此類例外不會與受保護的工業設計的正常利用發生無理抵觸,也不會無理損害受保護工業設計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考慮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3.可獲得的保護期限應至少達到10年。
第5節:專利
第27條
可授予專利的客體
1.在遵守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前提下,專利可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任何發明,無論是產品還是方法,只要它們具有新穎性、包含發明性步驟,并可供工業應用。5在遵守第65條第4款、第70條第8款和本條第3款規定的前提下,對于專利的獲得和專利權的享受不因發明地點、技術領域、產品是進口的還是當地生產的而受到歧視。